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为华苑产业区招商引资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华苑产业区引荐各类企业,引进开发建设资金,进一步促进华苑产业区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将具有明确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引荐到华苑产业区设立企业或为华苑产业区开发建设引进资金,并直接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职责的中间人,包括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引荐外商投资企业进入华苑产业区注册并生产经营,注册资本金在 100-5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的,按资金到位额的3‰奖励引荐人;注册资本金在500万美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按资金到位额的6‰奖励引荐人。

  第四条 引荐内资企业进入华苑产业区注册并生产经营,注册资本金在1000-4000万人民币的,按注册资本金的3‰对引荐人进行奖励;注册资本金在4000万人民币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6‰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为园区管委会引进华苑产业区开发建设资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利率的差额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 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授权的机构或团体,可按照约定进行委托招商,奖励方法由双方直接约定。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招商部门负责引荐人的登记、确认工作。对引荐人的确认和奖励工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复审或直接向园区管委会法制部门申诉。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对引荐人奖励的兑现时间:
  (一)引荐企业入区的,在该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有经营活动一年后;
  (二)引进建设资金的,在资金实际到位,园区管委会开始偿付利息后。

  第九条 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是劳动所得、合法收入。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第十条 引荐人取得奖励按国家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园区管委会财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机关及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津园区政法[1998]09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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