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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新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由国内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企业,必须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中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初审。园区管委会企业管理处具体办理企业资格初审的有关手续。
园区管委会授权设在科贸街的园区二级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内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初审,并具体办理企业资格初审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投资者在园区内兴办企业,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初审需报送下列文件:
1、兴办企业申请书;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其中包括:
(1)企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表一);
(2)企业人员名单(附表二);
(3)企业党组织情况表(附表三);
3、企业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企业章程;
5、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6、出资证明;
7、园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投资者在园区内申请兴办企业的程序如下: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表”,连同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文件报送园区管委会;
2、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初审的投资者,领取“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合格证书”;报送的文件齐全,园区管委会当日予以批复;
3、企业住所位于华苑产业区和政策区内的,持“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合格证书”到园区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企业住所位于辐射区内的,持“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合格证书”到所在区、县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4、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报送园区管委会备案后,填写“天津市统计登记申报表”;
5、企业住所位于华苑产业区和政策区内的,持“天津市统计登记申报表”到园区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住所位于辐射区内的,持“天津市统计登记申报表”到所在区、县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6、将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报送园区管委会备案;
7、企业开出首张发票后,一个月内将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后,凭“高新技术企业初审合格证书”到园区劳动人事局和财政局等园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行享受《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八条 初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分立、合并、转业、迁移等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报送变更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批复后,到原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报送园区管委会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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