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创业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高级人才来园区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里工作的高级人才。
第三条 以下人员为高级人才: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2、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人员;
  4、获得过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直辖市)、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人员;
  5、经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经园区管委会火炬发展金管理小组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报园区管委会批准,颁发“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级人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五条 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高级人才,园区管委会授予“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人才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园区管委会定期发布评奖标准并组织评奖。
第六条 对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高级人才,园区劳动人事部门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七条 对进入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高级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园区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及相关机构优先协助为其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并帮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问题和子女入托或就学问题。
第八条 高级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励和股权收益,若再用于直接投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引进的高级人才解决住房问题。
第十条 对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及国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期满出站的博士后,进入园区火炬创业园工作的,除按照《意见》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补贴外,园区管委会再给予安家费和租房补贴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园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海外留学人员来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并享受园区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待遇。
第十二条 海外留学人员来园区工作的,其出国前的工龄和回国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于本办法中吸引高级人才的各项措施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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