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天津火炬创业园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进驻火炬创业园内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经园区管委会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鼓励在火炬创业园内建立风险投资机构,为火炬创业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 园区鼓励在火炬创业园内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为火炬创业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各类中介服务。 第四条 经认定的风险投资机构,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第五条 经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该机构上缴的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中财政支持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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