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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进驻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留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创业中心”)加快孵化和培育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国际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并入孵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进驻园区国际创业中心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由园区管委会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于50%的财政支持。
第五条 进驻园区创业中心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园区管委会第三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支持,第六年给予相当于该企业上缴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中财政支持各类企业所需资金,从园区管委会设立的“火炬发展金”中支出。
第七条 园区国际创业中心对进驻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三年内“零房租”优惠政策,只收取必要的物业管理费。
(一)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的收费标准如下: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留学生企业 0.30元/m2/天 0.30元/m2/天 0.30元/m2/天
其它企业 0.80元/m2/天 1.00元/m2/天 1.20元/m2/天
(二)高新技术企业使用房屋面积超过80平方米部分按另行收费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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