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发改委重大产业化专项)


一、概况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组织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旨在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一项重要计划。
二、该计划主要包括四个层面的项目:
1、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产业发展的特定目标和任务,对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特点以及对产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技术的产业化,进行总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实施的重大项目。
2、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对促进新兴产业形成和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有重大影响、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带动性强的重大关键技术系统集成,首次进行规模生产的转化,并提供完备合理的工程化技术方案和工艺设计,为产业推广应用提供工程示范的建设项目。
3、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为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作用,鼓励行业和地方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高技术产业,培植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化群体的建设项目。
4、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为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及促进新兴产业形成,扩大生产能力,提高技术层次,满足市场需求而安排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时,包括为组织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建设,为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能力建设,推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等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管理结构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负责审理,汇总编制。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称主持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项目安排原则
项目技术来源包括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技术,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和首次引进的技术等,也可采用合资合作的方式。
项目的确定采用包括专家评选、项目评估和招投标在内的各有关方式,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项目遴选的总体水平。
项目实施以企业、研究院所为载体,鼓励企业引进科技要素,倡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结合,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制,大专院校创办高技术企业。
项目滚动安排,分年实施。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五、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有关发布的高技术产业化公告等。
2、项目的前期科技成果要在本技术领域或行业中具有较高水平,经省部级以上单位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基本建设项目引进或合资合作的技术要先进,且合作对象已基本落实。
3、项目建设对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空间。
4、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的要求注入项目资本金。
5、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企业基本素质,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6、项目建设要有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技术支撑,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
六、项目评选方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采取专家评选、委托有关机构评估及招投标的方式来遴选项目。根据项目遴选结果和项目的不同目标要求,分别采用相应的审理方式。
1、高技术产业发展重大专项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专项公告及确定的专项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待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项目主持部门组织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项目主持部门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组织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上两层面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或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编制。经评估机构评估后,在落实项目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的条件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权限审核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
由项目主持部门根据本地区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本地区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议书,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列入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分批下达高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由项目主持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4、高技术产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
按国家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七、资金主要来源及管理
1、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业主资本金或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地方财政专项资金、高技术企业上市募集的资金及其它融资。
2、凡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包括转移固定资产和新增投资两部分(不含无形资产),新增投资部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3、对申请国家资金投入的项目,国家视财力情况和主持部门(不含中央部门)资金安排情况,给予部分项目适当的资金支持,并按进度分批下达。
4、国家投入的资金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犯项目资金使用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止下年度经费下达计划。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项目主持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投资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
5、每年3.9月份,项目主持部门必须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提交项目进展检查报告,作为国家资金下达的参考依据。
八、申报材料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附件:
a.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b.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c.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d.工商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及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性质证明材料;
e.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专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f.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g.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医药、生物、农药等);
h.原材料及外部配套条件证明文件(场地、水、电、气等);
i.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3、项目验收报告;
4、项目后期评估报告;
5、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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