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一、简介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以下简称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扶持的国家科技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二、主管部门:地方科委、国家科技部
三、支持范围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想,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一)优先支持范围
★ 高新技术产品: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参见《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发展领域和产品指导目录》);
★ 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国家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攀登"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等;
★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自主开发、购买生产权或专利、协议合作生产的新产品;
★ 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即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贯彻实施。
(二)新产品计划原则上不支持下列范围的产品:
★ 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 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 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 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 传统手工艺品;
★ 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 动、植物品种资源;
★ 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三)对下列情况可予以区别对待:
★ 一般保健品原则上不予列项,但确属药用价值高,有很好发展前景的产品可考虑在列项范围内;
★ 一般纺织品原则上不予列项,但对能起到更新换代并有较大技术突破的纺织材料可考虑在列项范围内;
★ 军用产品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但军转民项目属新产品计划列项范围。
四、申报条件
(一)新产品计划项目条件
★ 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 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 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新产品计划重点项目的条件:
★ 符合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 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 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 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 研究开发能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 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 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三)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
★ 符合新产品计划项目的基本条件;
★ 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开发该项新产品中已获得国家金融机构专项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 贷款年限一般为1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 贷款额度一般应在800万元以上;
★ 经省(市、自治区)科技厅(委、局)或部门科技司(局) 推荐。
五、支持方式
★ 列入新产品计划所有项目,将由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联合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
★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重点项目,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
★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贷款利息补贴项目,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
★ 根据国家、地方的政策规定,享受地方税收优惠和地方拨款支持;
★ 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在网上对外公布。
六、申请时间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科技部每年将向各地方科委(部门)发送关于申报下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通知。各主持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筛选、评估(评审)、上报工作应在科技部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方式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企业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简称地方)的地方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通过所在地、市科委向本地方科委申报;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科研单位,由项目开发单位向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科研单位的项目,由开发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或向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科研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方科委申报。
凡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申报的项目,须同时将申报表格送申报单位所在地方科委备案。
申报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渠道申报,否则取消资格。
(二)申报材料:申报项目材料须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科委。申报所需材料一般包括: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表》;
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告;
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已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代款相关证明材料;
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三)受理评审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委。国家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委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委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七、立项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阶段
项目承担单位按新产品计划的立项条件准备全部申报材料,并按申报渠道报送地方科委或主管部门科技司(以下简称主持部门)。
2、主持部门评估(评审)阶段
各主持部门接到申报项目后,需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
3、科技部认定阶段
科技部收到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材料后,委托有关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核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计划。
4、计划下达阶段
科技部将批准的新产品计划下达到各主持部门,并联合有关部门颁发《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下达重点项目经费。
5、跟踪管理阶段
国家新产品的跟踪管理由科技部和地方科委、部门科技司(局)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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