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一、概况 国家技术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是在国家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下,引导和吸收社会力量,加快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国家计划。 创新计划围绕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针对国家产业及产品结构调整中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技术创新,重点解决产业中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并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创新计划包括产业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技术中心建设、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二、主管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研究提出技术创新发展规划;2)组织确定创新计划重点领域,发布项目指南;3)编制和下达年度创新计划;4)组织、协调创新计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部分中央企业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创新计划中本企业(集团)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三、项目主持单位主要履行职责 (1)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创新计划项目的汇总及申报工作; (2)组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 (3)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4)将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国家经贸委; (5)承担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申报条件 创新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3)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五、创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职责 (1)确定项目责任人; (2)编制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表、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和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目标责任书,并严格执行; (4)准确、如实报告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和经费安排; (5)接受主管部门和项目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和检查;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提出建议; 8)项目完成后,及时向项目主持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 六、资金管理 创新计划的项目资金由多渠道筹措组成,主要资金构成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自有资金、金融贷款、市场融资,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和国家拨款等。对国家拨款的项目,地方也应给予相应的拨款支持。国家资助拨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制定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主持单位应将当年项目经费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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